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市监发〔2026〕70号)。该办法已经202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23日印发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遵照执行。
办法明确,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责分工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食品经营相关报告事项的实施工作。起始港在本市的船舶食品经营的许可和备案,由起始港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办法同时提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及实际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和优化事前指导、主题集成服务、证照联办、许可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政务服务举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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